许可证库 · 175
邮政业务创办许可证(第三类)
License for Establishment Postal Business (Type III)
ໃບອະນຸຍາດ ດຳເນີນທຸລະກິດໄປສະນີ (ປະເພດ III)
拟经营第三类邮政业务的个人或法人,须向邮政与通信部邮政司申领「邮政业务创办许可证(第三类)」。办理时限约 10 个工作日。
适用对象
拟从事下列服务的个人或法人:邮件收寄、发运、投递及物流邮政服务;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的文件、包裹及物品收寄、发运、投递;通过邮政办理的汇款或支付服务;信息传递服务及其他邮政便利服务;邮票及其他邮政产品的制作或销售;上述各类服务的邮政代理。
申请条件
- 须为已在本省办理企业登记的个人或法人。
- 须有办公场所、交通工具及服务设备。
首次申请材料
| 材料 | 说明 |
|---|---|
| 可行性研究报告 | 包括:公司简介、经营计划、预期成果 |
| 申请表 | |
| 邮政服务标准 | |
| 致业务伙伴的任命函或授权委托书 | |
| 商标 | |
| 员工名册 | |
| 投资许可证 | |
| 财务状况证明 | |
| 个人简历 | 个人申请人 |
| 企业登记证 | 法人 |
| 企业场所确认 | 或用于提供服务的车辆 |
续期材料
| 材料 | 说明 |
|---|---|
| 展期申请表 | |
| 年度完税证明 | |
| 经营活动报告 |
法律依据
- 《邮政服务法(修订)》
- 《关于邮政服务禁寄物品认定的决定》
- 《邮政服务业务许可决定》
- 《关于邮政产品及服务质量标准的决定》
递交方式
- 递交途径
- 到主管部门办公场所现场递交
- 受理地址
- 邮政与通信部邮政司
- 办理周期
- 10 个工作日
有效期与续期
- 是否有有效期
- 是
- 有效期
- 10 个月
- 续期程序
- 邮政业务经营许可证展期,服务提供者须在届满前三十日提交展期申请。此前未取得投资许可证的,须先向计划与投资部门申领,方可办理展期。
补充说明
国际邮件收寄、发运及投递服务列入限制类行业。国内邮件收寄、发运及投递、代理服务及其他服务不在限制类行业清单之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