投资许可证经济
本许可事项属老挝商业合规体系中的正式审批环节,主管部门为Specific Economic Zone Promotion and Management Office,与房地产行业监管直接相关。 适用对象包括:任何有意投资于政府设立的经济特区开发,并拥有旨在促进投资的特定管理机制的法律实体——包括产业集群、原材料加工、半成品加工、出口工业加工、技术和信息开发区、服务业、贸易、旅游和娱乐业、房地产业、现代购物中心业、运输服务业、银行业和金融业。 参考办理周期:7个工作日。 以下信息整理自老挝 BNED 官方数据库,具体材料与费用以主管部门最新要求为准。
本许可事项属老挝商业合规体系中的正式审批环节,主管部门为Specific Economic Zone Promotion and Management Office,与房地产行业监管直接相关。 适用对象包括:任何有意投资于政府设立的经济特区开发,并拥有旨在促进投资的特定管理机制的法律实体——包括产业集群、原材料加工、半成品加工、出口工业加工、技术和信息开发区、服务业、贸易、旅游和娱乐业、房地产业、现代购物中心业、运输服务业、银行业和金融业。 参考办理周期:7个工作日。 以下信息整理自老挝 BNED 官方数据库,具体材料与费用以主管部门最新要求为准。
许可类型:其他许可文件
适用对象
任何有意投资于政府设立的经济特区开发,并拥有旨在促进投资的特定管理机制的法律实体——包括产业集群、原材料加工、半成品加工、出口工业加工、技术和信息开发区、服务业、贸易、旅游和娱乐业、房地产业、现代购物中心业、运输服务业、银行业和金融业。
申请条件
- 1. 申请人应当为法人。
- 2. 申请人应具备稳定且稳健的财务状况,并经可靠的国内外金融机构检查和认证。
- 3. 申请人应具备相关经验和成功业绩,并经相关机构认证和确认。
- 4. 申请人绝不能因冤假错案而被宣告破产或监禁。
所需材料
首次申请
- 请求信 (发展经济特区)
- 环境合规证书(ECC) (形式)
- 可行性研究报告
- 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
- 项目开发总体规划及初步施工计划
- 开发经济特区的合同
- 经济特区证书
- 经济特区发展总体规划
- 其他相关文件 (如发展提案中所定义)
法律依据
- 投资促进法(修订) — 法令编号 14/NA,2016年11月17日,第41条
- 关于经济特区的法令 — 法令编号 188/GOV,2018年6月7日
- 总理关于萨凡-泽诺经济特区管理和投资促进政策的法令 — 法令编号 177/PM,2003年11月13日
办理方式
递交方式:到主管部门办公地点现场办理
受理地址:计划投资部特定经济区促进和管理办公室
办理周期
7个工作日(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审查期限,但主管部门表示,实际上,在政府同意并批准相关投资者的申请后,主管部门将在 7 个工作日内签发此手续。)
有效期与续期
- 是否有有效期:是
- 有效期(月):0
- 续期流程与条件:经济特区的投资期限取决于每项投资的类型、规模、投资额、条件和可行性;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0年,续期须经政府、国民议会或省议会批准。
办理建议
- 建议先完成公司注册,确认 LSIC 经营范围涵盖本业务
- 材料需按主管部门格式准备,外文文件须翻译认证
- 部分许可可与其他证照并行准备,但须注意前置依赖关系
- LaoBiz 可提供中文材料清单、翻译协助与进度跟踪
数据来源:老挝 BNED 官方数据库。如需代办投资许可证经济,可联系 LaoBiz 中文顾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