批准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证明

批准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证明是老挝法规定义的证明文件,由能源矿产部矿产管理司负责受理与核发,适用于矿业采石领域的特定经营活动。 适用对象包括:任何已完成矿产勘探和勘查,并已完成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,且打算开展采矿活动或与政府签订采矿开发合同的法律实体。 参考办理周期:120个工作日。 以下信息整理自老挝 BNED 官方数据库,具体材料与费用以主管部门最新要求为准。

主管部门
能源矿产部矿产管理司
ກົມຄຸ້ມຄອງບໍ່ແຮ່
Mine Management Department
所属行业
B - 采矿和采石
行业分类
B 矿业采石
许可类型
证明文件
办理周期
120个工作日(能源矿业部应在收到完整准确的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之日起120天内予以批准。如批准该报告,能源矿业部应通过计划投资部将其提交政府审议。)

批准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证明是老挝法规定义的证明文件,由能源矿产部矿产管理司负责受理与核发,适用于矿业采石领域的特定经营活动。 适用对象包括:任何已完成矿产勘探和勘查,并已完成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,且打算开展采矿活动或与政府签订采矿开发合同的法律实体。 参考办理周期:120个工作日。 以下信息整理自老挝 BNED 官方数据库,具体材料与费用以主管部门最新要求为准。

许可类型:证明文件

适用对象

任何已完成矿产勘探和勘查,并已完成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,且打算开展采矿活动或与政府签订采矿开发合同的法律实体。

申请条件

  • 1. 必须完成矿产勘探和勘测。
  • 2. 根据2014年6月16日第1107/MOEM号关于批准矿业项目详细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的指示,编制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。

所需材料

首次申请

  • 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

法律依据

  • 总统关于收费和服务费的法令 — 法令编号 003/PO,2012年12月26日
  • 批准并认可矿业部关于可行性研究的指示的命令 — 法令编号 1107/MOEM,2014年6月16日
  • 矿产法(修订版) — 法令编号 31/NA,2017年11月3日,第58条

办理方式

递交方式:到主管部门办公地点现场办理
受理地址:能源和矿业部矿业司

办理周期

120个工作日(能源矿业部应在收到完整准确的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之日起120天内予以批准。如批准该报告,能源矿业部应通过计划投资部将其提交政府审议。)

有效期与续期

  • 是否有有效期:是
  • 续期流程与条件:- 证书的有效期取决于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。可行性研究的有效期不超过两年,可续期一次,但每次续期不得超过一年(《矿业法》第59条)。- 如果投资者已完成采矿和加工活动直至合同期满,但仍有剩余的经济矿产资源,则该公司有权向政府申请延长项目期限,但需再次进行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。如果仍有剩余的经济矿产资源,能源矿业部将通过计划投资部向政府提交申请,以考虑续签合同和发放拨款。

说明:BNED 结构化「是否有有效期」字段可能与续期说明不一致,请以续期说明及主管部门要求为准。

办理建议

  • 建议先完成公司注册,确认 LSIC 经营范围涵盖本业务
  • 材料需按主管部门格式准备,外文文件须翻译认证
  • 部分许可可与其他证照并行准备,但须注意前置依赖关系
  • LaoBiz 可提供中文材料清单、翻译协助与进度跟踪

数据来源:老挝 BNED 官方数据库。如需代办批准经济技术可行性研究证明,可联系 LaoBiz 中文顾问。

相关标签

矿业采石 经营许可证 老挝合规 能源矿产部矿产管理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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