设立许可证
设立许可证是老挝法规定义的经营许可证,由信息文化旅游部电影司负责受理与核发,适用于文体娱乐领域的特定经营活动。 适用对象包括:任何个人或法人实体,如欲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放映老挝电影和进口外国电影,进行发行和宣传,无论是在电影院放映、流动放映;在电视和互联网网络传输上播放;在电影活动或国际电影节上放映;还是通过录像带、CD、VCD、DVD、硬盘或其他录制设备进行宣传,均须遵守本规定。 参考办理周期:10 |。 以下信息整理自老挝 BNED 官方数据库,具体材料与费用以主管部门最新要求为准。
设立许可证是老挝法规定义的经营许可证,由信息文化旅游部电影司负责受理与核发,适用于文体娱乐领域的特定经营活动。 适用对象包括:任何个人或法人实体,如欲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放映老挝电影和进口外国电影,进行发行和宣传,无论是在电影院放映、流动放映;在电视和互联网网络传输上播放;在电影活动或国际电影节上放映;还是通过录像带、CD、VCD、DVD、硬盘或其他录制设备进行宣传,均须遵守本规定。 参考办理周期:10 |。 以下信息整理自老挝 BNED 官方数据库,具体材料与费用以主管部门最新要求为准。
许可类型:经营许可证
适用对象
任何个人或法人实体,如欲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放映老挝电影和进口外国电影,进行发行和宣传,无论是在电影院放映、流动放映;在电视和互联网网络传输上播放;在电影活动或国际电影节上放映;还是通过录像带、CD、VCD、DVD、硬盘或其他录制设备进行宣传,均须遵守本规定。
申请条件
- 1. 要在电视上播放的电影必须经电影监管政府机构批准,或获得老挝国家电视台台长的许可。
- 2. 电影内容必须通过审查,且必须具有建设性,不得与国家传统、社会秩序相抵触,也不得影响老挝与其他友好国家之间的和谐关系。
- 3. 对于外国电影,必须配音成老挝语,或者用其原语言配上老挝语字幕。
所需材料
首次申请
- 简历
- 企业位置图
- 无犯罪记录证明(法院出具)
- 请求信
- 地址认证
- 可行性研究报告
法律依据
- 电影法令 — 法令编号 246/GOV,2014年7月23日,第17条
- 总统关于收费和服务费的法令 — 法令编号 003/PO,2012年12月26日,第65条
办理方式
递交方式:到主管部门办公地点现场办理
受理地址:信息、文化和旅游部电影司
办理周期
10 |
有效期与续期
- 是否有有效期:是
- 有效期(月):12
- 续期流程与条件:企业续约申请函
办理建议
- 建议先完成公司注册,确认 LSIC 经营范围涵盖本业务
- 材料需按主管部门格式准备,外文文件须翻译认证
- 部分许可可与其他证照并行准备,但须注意前置依赖关系
- LaoBiz 可提供中文材料清单、翻译协助与进度跟踪
数据来源:老挝 BNED 官方数据库。如需代办设立许可证,可联系 LaoBiz 中文顾问。